(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裴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