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朱启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上诉人陈某为与被上诉人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丽缙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卢岳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毛向东、代理审判员张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启明、被上诉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岳平代理审判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毛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丽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