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傅超群等诉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超群。委托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天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剑。委托代理人顾宏杰,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XX。上诉人傅超群、余发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傅超群、余发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傅超群、余发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傅超群、余发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由上诉人傅超群、余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