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强、邓士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邓士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邓士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申请执行邓士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