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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悦爱、X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悦爱,XX,吴美蓉,皮回英,贺香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728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园新桥民益路26号。被告吴悦爱。被告XX。被告吴美蓉。被告皮回英。被告贺香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悦爱、XX、吴美蓉、皮回英、贺香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835元,由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晓云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