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若妍与宁夏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若妍,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91-1号申请执行人李若妍,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若妍支付购房诚意金10000元、定金100000元、利息14259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1787元,合计128271元。被执行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126484元。尚有1787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有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