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高胜利与陈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利,陈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高胜利。被告陈勇志。委托代理人王涛。委托代理人杨艳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利诉被告陈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高胜利负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丽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