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谈飞与王欢、李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谈飞。被执行人王欢。被执行人李莎。被执行人吴小玉。申请执行人谈飞与被执行人王欢、李莎、吴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润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王欢欠原告谈飞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8万元,合计58万元,由被告王欢分期偿还,即自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利息8万元,2015年5月1日前支付本金17万元,2015年7月1日前支付本金17万元,2015年9月1日前支付本金16万元。二、被告李莎、吴小玉对被告王欢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三被告有一期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的债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王欢负担,此款原告谈飞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王欢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7420元连同最后一笔还款一并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欢、李莎、吴小玉的财产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果。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欢名下的车辆;苏L×××××,苏L×××××。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欢名下的位于本市谷阳路99号尚东国际景苑1幢第10层1007室的房产。各方当事人案外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书面同意不需将王欢、李莎、吴小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谈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