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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阎红英与酒泉龙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红英,酒泉龙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阎红英。被执行人酒泉龙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德洋,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阎红英与被执行人酒泉龙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2015年7月22日,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肃劳仲裁字(2015)118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酒泉龙腾建材有限公司不履行。2015年8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肃劳仲裁字(2015)11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酒泉龙腾建材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阎红英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阎红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肃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肃劳仲裁字(2015)118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刘立刚审判员  孟庆河审判员  王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舒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