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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5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吕效富与高红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效富,高红伟,李燕河,夏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效富,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淑英,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伟,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河,男,1965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厚国,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上诉人吕效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7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效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效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效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八百五十一元,由高红伟负担一千七百四十二元(已交纳);由吕效富、李燕河、夏厚国负担一万一千一百零九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李燕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五十四元,由吕效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