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邝光勇与李本厚、谢华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光勇,李本厚,谢华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邝光勇,男,61岁。被告李本厚,男,65岁。被告谢华春,女,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光勇诉被告李本厚、谢华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光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光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邝光勇负担。审判员 邓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