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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蒋朝铿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朝铿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296号罪犯蒋朝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台天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朝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朝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十五日。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蒋朝铿减刑一个月十五日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64.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朝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朝铿准予减刑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