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晓利与杨彬、周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利,杨彬,周永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唐晓利,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杨彬,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周永芬,女,汉族,1970年9月,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利与被告杨彬、周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晓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唐晓利负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