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宋军伟与刘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伟,刘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宋军伟,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张红涛,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栋,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伟与被告刘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军伟撤回对被告刘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宋军伟负担。退还原告宋军伟60.5元。审 判 长 黄奉祥代理审判员 程 佩人民陪审员 赵景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