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广西春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春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广西春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六塘铝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青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祥,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婷,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平埔工业区民安路21号。法定代表人朱法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广西春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兴帝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春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祥、陈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至9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杉指、杂木指接板共计43637张,1597.2819立方米,总款价4427212元。被告先后只给付原告1919080元,尚欠2508132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以买卖的木板存在质量瑕疵,与原告协商于欠款中减去120000元,并由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88132元。被告计划于2013年2月28日前付清。但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8月18日,只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00万元,尚欠1388132元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未予以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又向原告购买桉木指接板,总价款12627123元,被告先后给付原告货款12333700元。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对账确认尚欠货款294323元未付清(加上被告同意另补差价900元)。并计划在2015年7月前付清,但被告于2015年7月8日支付了10万元,剩余款194323元至今未付。综上两项,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8245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82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1388132元自2014年8月18日起,194323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付利息)。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于2012年12月23日签字盖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88032元,并计划于2013年2月28日前付清的对账结果表和余款结算确认表;2、被告于2015年4月7日签字盖章认可的尚欠原告294323元,并计划在2015年8月前付清余款的对账数据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诉讼中,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法律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由此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824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清偿。被告未按计划及时付清原告货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广西春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1582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1388132元自2014年8月18日起,194323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5904元,减半收取12952元,由被告中山市亚热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兴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