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新疆西部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桂花、李风鸣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新疆西部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建设路12号。法定代表人殷国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新民,该公司法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石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桂花,女,45岁。被告李风鸣,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部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桂花、李风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西部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西部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37.6元,合计6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西部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