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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某某村居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某某村居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第585号原告朱某某,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村居民组。负责人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某某村居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斌虎审判员  张志云审判员  郗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