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某某村居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某某村居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第585号原告朱某某,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村居民组。负责人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某某村居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斌虎审判员 张志云审判员 郗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