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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0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经商。现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左右以来,被告人潘某在其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378号403室的家中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的方式接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投注,通过网络盘口上报给上家,从中赚取赔率和返水差额获利。至2014年9月28日被查获止,被告人潘某累计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额在7万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及照片、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及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佳儒人民陪审员  梁 菲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