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于涛与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涛,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民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于涛,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魏树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锦审二民再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