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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昌达兴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陈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昌达兴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戈飞,徐奕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98号原告深圳市昌达兴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园建大楼一楼2031。法定代表人黄磊,经理。被告陈戈飞,身份住址湖南省炎陵县。委托代理人李姜,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奕明,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爱华大院26-102。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昌达兴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春丽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春梅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