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2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2388-1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周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翟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停止向被告翟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7000元及相关费用3000元。原告提供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向被告翟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7000元及相关费用300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刘某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原告申请延长停止支付的期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