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凤枝等与王平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枝,张小丽,张小功,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枝。申请执行人张小丽。申请执行人张小功。被执行人王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凤枝、张小丽、张小功申请执行王平侵权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平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平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冀GM9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冀GM9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贺 锋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