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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凤枝等与王平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枝,张小丽,张小功,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枝。申请执行人张小丽。申请执行人张小功。被执行人王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凤枝、张小丽、张小功申请执行王平侵权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平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平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冀GM9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冀GM9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贺 锋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