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调确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裘兴权、洪青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裘兴权,洪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调确字第141号申请人:裘兴权,农民。申请人:洪青亮,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裘兴权、洪青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林军营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裘兴权、洪青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裘兴权赔偿给洪青亮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合计人民币22500元,该款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当场付清。二、两车损失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浙J号车车损由洪青亮承担60%,由裘兴权承担40%。三、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裘兴权、洪青亮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