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和玉峰与邵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玉峰,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344-1号申请执行人:和玉峰,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邵霞,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玉峰与被执行人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中,暂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