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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侯敏诉被告方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70号原告:侯敏,女,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沈剑,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子忠,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敏诉被告方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敏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庭处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敏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侯敏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