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兰贵炎与张孝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贵炎,张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兰贵炎,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张孝银,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兰贵炎与被执行人张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诉讼受理费38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本院因另案已依法裁定扣留、提取张孝银银行个人账户上的每月工资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本案申请执行人兰贵炎有权依法参与到案执行款分配;现张孝银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张孝银所有的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华美小区8-604室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部分房产;但因房屋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无法拍卖、变卖;无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经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海洋渔业厅、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福州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反馈张孝银有矿产、船舶、企业注册、车辆、房产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张孝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994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章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