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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周俊英与彭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英,彭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周俊英,市民。委托代理人闫德兵,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占伟,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英与被告彭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俊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占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英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周俊英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