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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正民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正民初字第0217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