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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秋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景阳花园4幢16号。法定代表人陈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靖,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刘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秋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益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