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荟茗与陈义东、陈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荟茗,陈义东,陈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王荟茗被执行人:陈义东(曾用名:陈义华)被执行人:陈晓英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依据申请执行人王荟茗申请解除在诉前保全期间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王荟茗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39号4栋6层1单元601室房屋(房产证号码:20103407**)档案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