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侯远意与侯文得、董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远意,侯文得,董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侯远意,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吴克表、王基隆,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文得,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董珊珊,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侯远意与被告侯文得、董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清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远意的委托代理人王基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文得、董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远意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侯文得因经商需要向其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被告侯文得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侯远意收执为据。经催讨,二被告未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依法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侯远意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侯文得、董珊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文得与被告董珊珊于2005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4日,被告侯文得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侯远意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侯文得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侯远意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侯文得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13日,未偿还借款本金。2015年6月29日,原告侯远意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侯远意的陈述,以及原告侯远意提交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二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二被告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借条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侯文得、董珊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以上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侯远意与被告侯文得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认定被告侯文得尚拖欠原告侯远意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侯文得应承担还款责任予以偿还。关于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侯文得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13日,现原告侯远意要求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5%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自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借款产生于被告侯文得、董珊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侯文得、董珊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侯文得个人债务,本案借款及利息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当共同予以偿付。被告侯文得、董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文得、董珊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侯远意借款6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侯远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0元,由被告侯文得、董珊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晓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