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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9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安装技师学院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932-3号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安装技师学院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