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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巫子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巫子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虹桥街钟山东路23号。负责人吴积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康、张李峰,系该行职员。被告巫子云,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扬州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被告巫子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成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