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萍与被告林义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萍,林义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漳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黄萍,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林义潮,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萍与被告林义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金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义潮应偿还原告黄萍借款人民币10000元。还款期限:从2015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元,直至款还清为止。二、若被告林义潮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并应加付利息(以余欠款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林义潮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