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魏县正阳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同月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正阳商业有限公司,刘同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魏县正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城镇正阳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冯效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同月。本院在执行魏县正阳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同月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魏县正阳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