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执字第4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林伟健与谭满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健,谭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执字第4524-2号申请执行人:林伟健,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谭满斌,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林伟健与被执行人谭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穗花法执字第452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谭满斌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30号之三807房的房产一套。现查封期限将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谭满斌的位于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30号之三807房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