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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银川威狮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威狮商贸有限公司,吴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1878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威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丁君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云、尤小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天云,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威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吴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威狮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404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货款从2012年6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493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76元,迟延履行利息15568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376元,以上共计521358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威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天云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办证信息。后本院办案人员又前往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吴天云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吴天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吴天云的具体下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878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天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