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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宫氏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与马伟君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宫氏双龙科技有限公司,马伟君,深圳市瑞祥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宫氏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十五区塘坊花园21号D6栋2楼A5,组织机构代码07898837-0。法定代表人宫文明。委托代理人汤启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伟君,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号德兴大厦*栋29A,身份证号码5129241972********。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瑞祥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金源一路1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326314931。法定代表人曾新基。上诉人深圳市宫氏双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伟君、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瑞祥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宫氏双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宫氏双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宫氏双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收取211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宫氏双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