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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屈养弟与高军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养弟,高军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屈养弟,男。被申请人高军奇,男。申请人屈养弟诉被申请人高军奇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被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屈养弟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但申请人并未提供担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屈养弟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屈养弟的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诉讼费2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申请人屈养弟。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