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屈养弟与高军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养弟,高军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屈养弟,男。被申请人高军奇,男。申请人屈养弟诉被申请人高军奇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被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屈养弟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但申请人并未提供担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屈养弟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屈养弟的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诉讼费2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申请人屈养弟。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