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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武功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武功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29-1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地址: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负责人卢伟,该分行行长。被告武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武功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就本案涉及的房屋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的审理需以彼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