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张红娟、闫林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张红娟,闫林瑞,陈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6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告张红娟,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被告闫林瑞,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陈振华,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张红娟、闫林瑞、陈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张红娟、闫林瑞、陈振华银行存款合计829242.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红娟、闫林瑞、陈振华银行存款合计八十二万九千二百四十二元二角五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