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龚陈泽与广州市广花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陈泽,广州市广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800号原告龚陈泽。被告广州市广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述健。原告龚陈泽为与被告广州市广花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龚陈泽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陈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姚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