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某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查清离婚原因和共同财产情况下,作出判决,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刘某某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查清离婚原因和共同财产情况下,作出判决错误问题,在一审诉讼中,由于李某某没有提出申请分割财产和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错误的主张,双方在一审诉讼中,均没有提供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证据,一、二审未审查财产及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问题,并未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因此,李某某的该项主张不成立。关于李某某的再审主张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该条规定,由于李某某再审主张要求分割的财产,其在一审中没有主张分割,因此,李某某该项主张,可以另行起诉。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