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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与王珍、王志明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王珍,王志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547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负责人杨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娜森,男,1987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珍,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王志明,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世荣,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珍、王志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