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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文菁、黄芳等与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菁,黄芳,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95号原告:李文菁,男,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黄芳,女,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树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淑如,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菁、黄芳诉与被告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菁、黄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菁、黄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菁、黄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李文菁、黄芳承担,退回原告李文菁、黄芳受理费67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