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950号原告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