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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方某某、洪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方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5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负责人余翀,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洪某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洪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歙县经济开发区春江花园的抵押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