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异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国陆、李德花、黄国忠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异字第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市先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陆。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敏。被执行人黄国陆。被执行人李德花。被执行人黄国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小贷公司)与异议人成都市先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果农业公司)、异议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房产公司)、被执行人黄国陆、李德花、黄国忠公证债权文书执���一案中[(2015)成铁执字第205号],被执行人先果农业公司、南极房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先果农业公司、南极房产公司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未按照规定向债务人核实债务数额,出具执行证书程序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公证机构不能对担保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交投小贷公司就借款合同重新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请求法院撤销高新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本院查明,异议人先果农业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交投小贷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交投小贷向先果农业发放贷款1500万元,贷款2015年2月24日到期,异议人南极房产以自己所有的位于神仙树西路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执行人黄国陆、李德花、黄国忠自愿为先果��业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异议人及各被执行人均同时承诺如未履行还款义务,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借款到期,异议人先果农业公司向交投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南极房产公司、黄国陆、李德花、黄国忠也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据此,交投小贷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申请,该处向先果农业公司、南极房产公司、黄国陆、李德花、黄国忠发出《核查函》后,于2015年6月5日出具了(2015)成高证经字第4584号《执行证书》,2015年6月29日,黄国忠代先果农业向交投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6066.3元,交投小贷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持《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先果农业公司、南极房产公司以上述理由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成都市高新区公证处(2014)成高证经字第7426-7429号《公证书》、(2015)成高证经���第4584号《执行证书》、《核实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15)成铁执字第205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成都市高新区公证处于2015年6月2日向异议人先果农业公司、南极房产公司、黄国陆、李德花、黄国忠发出了《核实函》,故异议人先果农业公司、南极房产公司认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未按照规定向债务人核实债务数额就出具执行证书程序错误的异议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异议人关于公证机构不能对担保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请求,根据最高院(2014)执他字第36号文件《最高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异议人的此项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关于异议人提出的申请执行人就借款合同重新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向锦江法院诉请确认对广安诚泰汽车产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本院执行案件无关。综上所述,先果农业公司、南极房产公司的异议请求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市先果现代农业开���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唐大成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