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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甜与刘腾腾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982-2号申请执行人王甜,女,1987年12月6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刘腾腾,男,1992年6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甜与被执行人刘腾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