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甜与刘腾腾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982-2号申请执行人王甜,女,1987年12月6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刘腾腾,男,1992年6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甜与被执行人刘腾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