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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淑敏与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敏,王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994号原告杨淑敏,委托代理人刘洋(原告女婿)。被告王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敏与被告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淑敏负担。审判员 冯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敬 更多数据: